時間:2025-07-21 11:15 來源:梁溪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益街道政府(集體)投資項目的管理,規范工程類、服務類、貨物類項目投資,提高政府資金、國有(集體)資金使用效率,確保政府采購和工程建設質量,維護街道、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省、市、區相關文件要求,結合街道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政府資金、國有(集體)資金,包括財政資金、上級撥款資金、各村改居社區及所屬集體企業的集體資金,投資、購買的工程類、服務類、貨物類項目,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發起部門(單位)以書面合同方式有償取得工程、貨物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項目,是指工程及工程配套貨物、服務等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道路、防汛水利、排水、地下公共設施以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園林綠化等。工程配套貨物是指構成該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工程配套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可研、設計、監理、跟蹤審計、結算審計等。
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規劃設計、宣傳廣告、財產保險、垃圾清運、保安保潔、物業管理及各類代理服務、律師咨詢服務、各類勞務服務、各類評估審計服務、征收項目勞務服務等其他各類服務等。
第四條 根據資金性質、項目投資總金額,項目發起部門(單位)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招標方式以及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標方式(選擇任何方式都需符合文件規定)確定實施單位。
第五條 實施單位的確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充分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應嚴格按照上級文件、街道相關制度和流程進行決策。
第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根據采購目錄、采購金額選擇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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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不含)以下的,發起部門(單位)組織內部會議集體討論,經發起部門(單位)分管領導或社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直接發包給實施單位。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項目發起部門(單位)采用詢價方式確定實施單位。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含)以上60萬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進行發包;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含)以上的,進入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國聯招標平臺、中國政府采購網等符合規定的平臺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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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采購目錄品目外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不含)以下的,發起部門(單位)組織內部會議集體討論,經街道分管領導或社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直接發包給實施單位。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的,由項目發起部門(單位)采用詢價方式確定實施單位;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的,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進行發包;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含)以上的,進入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江蘇省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國聯招標平臺、中國政府采購網等符合規定的平臺公開招標。
2、集中采購目錄品目內、50萬元(不含)以下的貨物、服務類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網上商城品目范圍,按照網上商城有關規定執行采購;納入框架協議采購品目范圍的按框架協議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品目、5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第七條 應急項目是指因緊急任務、緊急情況,以及搶 險救災、重大安全隱患和臨時性工作需要緊急采購的工程類、貨物類、服務類項目。應急項目由發起部門(單位)經街道主任辦公會議、街道黨工委會議審議同意后,可根據現場處置需要,通過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談判、直接發包等符合相關規定的方式確定實施單位。30萬元(不含)以下的應急項目,發起部門(單位)提出請示報告并提供緊急情況證明,需經街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同意;30萬元(含)以上的應急項目,發起部門(單位)提出請示報告并提供緊急情況證明,需經街道黨工委會議審議通過。
第八條 招標工作的信息和文檔必須完整、規范、真實有效,實現業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
第九條 水、氣、供電、通信、熱力、質檢檢測、測繪、氣象、消防檢測等專業項目按相關專業部門或行業規定的要求并遵循市場原則簽訂合同。保潔類項目環衛系統(事業單位、市屬國企單位)擁有承攬優先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十條 為保障和推進招標項目的順利進行,發起部門(單位)分管領導、社區主要負責人針對各部門(單位)發起項目的全過程,進行領導、審批、監督、指導(招標項目及未招標項目);負責確定招標項目的招標控制價、招標方式、決策評審結果等;負責確定未招標項目的詢價流程、詢價結果等。
第十一條 招標活動中,按職責分工分為招標辦、發起部門(單位)、紀檢部門、財政和資產管理辦公室等。
?。ㄒ唬┱袠宿k是街道政府(集體)投資項目的管理部門,負責政府(集體)投資項目的招標程序流程制定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如下:制訂招標采購項目工作的規章和操作流程;負責匯總和編制年度計劃,對服務單位名錄信息進行收集、復審,建立招標代理名錄和確定審計事務所名錄;負責比選招投標代理機構,委托專業代理機構對具體項目實施招投標、詢價和計算控制價;配合財政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對項目的相關審核工作;指導和配合機關各部門、直屬平臺、社區、社區下屬企業完成工程類、服務類、貨物類招標工作,負責區級招投標工程類項目的建設等工作;做好歸檔管理工作,接收各部門的項目紙質資料。資料內容應包括:項目審批文件、會議紀要、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記錄、中標通知書、合同、竣工驗收資料、項目審計表、工程款支付憑證等。
?。ǘ┌l起部門(單位)負責履行項目審批手續;提供詳細的招標需求(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及初步預算;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定;配合做好招標項目的相關業務工作等;負責控制施工質量,做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控制等監管工作;控制投資資金和建設周期;收集、整理項目竣工資料,確保資料真實、完整;負責項目竣工驗收,收集、整理滿足審計要求的項目結算資料,核簽審計結果;按合同約定及結算審計報告申請支付各類費用;負責項目資料整理,并報招標辦備案。
?。ㄈ┘o檢室負責招標采購全過程紀律督查,對工作人員和整個項目實施過程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及時調查處理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查處有關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等。
?。ㄋ模┴斦唾Y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核資金來源和項目控制價;審核合同付款條款,按照確定合同的款項支付等,負責項目所屬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采用方式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政府采購應在如下基本原則下展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實信用。其采用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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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煞ㄒ幓虿少彵O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街道招標原則上均應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公開招標相關信息發布平臺為街道辦事處公示欄和官網。
第十四條 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資質條件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對于技術復雜或有特殊專業要求,僅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不能滿足實施時間要求的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第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是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方式。
第十六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標的達到了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所購標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后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時使用的采購方式。
第十七條 詢價,是指采購人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在報價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最優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當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邀請報價的供應商數量至少為3家。
政府采購項目應填寫《無錫市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申請表》并報區審批。
涉及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或法律法規認定等其他方式進行采購的,應成立相應項目工作小組。
第四章 招標工作流程
第十八條 編制招標采購計劃。發起部門(單位)在街道財政和資產管理辦公室牽頭下結合街道部門預算制定,同步制定項目申報年度計劃,并填寫《項目計劃表》,年度計劃中包括延續項目和計劃新增項目。涉及市、區上級領導部門下達的非計劃內工程項目需報黨政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 確定招投標服務機構名錄庫及審計單位名錄庫。項目招投標代理名錄單位由招標辦收集名單后報街道主要領導審核討論通過。審計單位使用梁溪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入庫名錄的審計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采購審批。在年度預算內且采購項目經街道集體討論通過的,1萬元(不含)以下,由項目發起部門(單位)組織內部會議集體討論,經街道分管領導或社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直接發包給實施單位;1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的,經街道分管領導或社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由項目發起部門(單位)采用詢價方式確定實施單位;5萬元(含)以上的,經街道審批流轉后,報招標辦啟動實施采購程序。年度無預算的,經街道黨工委討論通過后,根據采購項目金額,按要求實施采購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控制價(預算價)審核。項目控制價在15萬元(不含)以下的,發起部門(單位)依照同類項目或咨詢服務單位提供的控制價,經財政和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后確定為項目的控制價。項目控制價在15萬元(含)以上的,經招標辦委托該項目代理以外的第三方咨詢服務單位對控制價進行復核后確定為項目的控制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項目經審批批準后,發起部門(單位)與項目確定的實施單位啟動合同流轉審批程序簽訂合同。項目實施結束,經竣工驗收后報招標辦負責審計結算。
項目完工后,由發起部門(單位)進行項目竣工驗收,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如有)、跟蹤審計(如有)、使用單位(如有)根據工程情況,現場簽好《竣工驗收證明》。未通過驗收的結算審計申請應予以退回。
工程項目結算價(審定價)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如因客觀需要變更設計內容而增加投資的,施工單位應及時向發起部門(單位)提出申請。工程總增加量簽證未超過工程合同總價10%(不含)且工程增加總金額未滿30萬元(不含)的項目,項目責任人在與跟蹤審計(如有)、監理(如有)、施工單位商議一致的前提下,經街道分管領導或社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方可決定是否變更設計并同時履行相關手續;變更總價超過工程合同總價10%(含)或工程增加總金額超過30萬元(含)的項目,發起部門(單位)需提報街道黨工委會議進行專題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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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資額10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類項目,視情況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工程投資額1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必須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其中符合報送區審計局審核要求的工程類項目,需報送區審計局進行跟蹤審計;項目投資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必須實施跟蹤審計,根據資金使用性質報送區財政局或區審計局進行跟蹤審計,結算審計需報區審計局備案。
?。ǘ┕こ填愴椖拷Y算審計
項目投資金額在6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類項目,由街道委托在街道審計庫中抽選審計單位進行結算審計(招標代理、標底審核、跟蹤審計、結算審計單位不得重疊),審計結果作為付款參考依據;投資金額在6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報送區財政局、區審計局進行結算審計(如遇區財政局、區審計局不受理的,則由街道負責實施審計)。
?。ㄈ┴浳镱?、服務類項目審計
使用財政資金、上級撥款資金、集體資金且投資金額超5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必須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標底審核、結算審計。
第二十四條 項目備案。項目應建立完善的備案制度,工程類項目由發起部門(單位)向招標辦進行初次和二次備案;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在簽署合同后由發起部門(單位)向招標辦進行備案。
第五章 紀律
第二十五條 采用招標方式應依照省、市、區招投標管理制度組織招標采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十六條 招標采購項目文件資料的保存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和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妥善保存每項工作所涉及的文件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招標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實施采購活動,充分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嚴格按照市、區相關制度和流程進行。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招標采購單位參加評審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采購活動。招標采購的回避制度,是指招標采購工作過程中,參與招標單位中涉及我街道和直屬公司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和其他近親屬不得參與招標采購過程中的相關事宜。招標采購代理單位與審計代理單位不得為同一家。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項目指定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機構的確認由招標辦依照抽簽的形式在代理名錄中抽取,并邀請街道紀工委參與監督,并做好臺賬工作,填寫《招標代理機構抽選記錄表》。招投標代理名錄的增減必須經過街道主要領導審核確定。
第二十八條 領導干部不得違規插手項目的采購、招標、資金撥付等敏感事項。嚴禁圍標、串標、轉包和違規分包。建設工程項目中防止出現指定施工單位,甚至未招標先施工、掛靠他人資質等現象。發現問題將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社區及下屬企業發起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由街道招標辦指導、組織實施采購流程。
第三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街道平臺公司、尤渡集團實施的經營性項目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