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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號 | 014006438/2025-04045 | 生成日期 | 2025-08-07 | 公開日期 | 2025-08-07 |
文件編號 | 錫房金規【2025】3號 | 發布機構 |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附件下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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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述 |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錫房金規【2025】3號) |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相關規定,現就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5年7月1日起,市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參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二、2025年7月1日起,市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限額調整為35200元,最低限額調整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2490元。
三、單位可在5%-12%之間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必須相同。
四、單位因經營困難,需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持緩繳申請及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可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補繳緩繳部分。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需繼續緩繳的,應提前1個月至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五、2025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時間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各繳存單位應于2025年9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對2025年7月至調整辦理當月期間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后應予以補繳。
通知印發以后,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未發布新規定的,仍按本通知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執行還需符合其他相關規定。
六、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江陰市、宜興市202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辦法參照本通知執行。
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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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