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5-15 16:45 文字大?。?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
如果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以及身份信息與婚姻登記機關核查信息不一致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證明材料。如聲明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書、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或離婚證等材料;如聲明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結婚證等材料;如身份信息與核查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材料予以證明。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對所出具證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具虛假證件或者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來源:江蘇省民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