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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排放機動車限行事項的通告

發布時間:2021年12月09日 文字大?。?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規〔2021〕3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05 18:45:58
文件狀態 執行中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高排放機動車

限行事項的通告

錫政規〔20213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決定對市區高排放機動車限行事項進行調整,現將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車輛

  (一)20051231日(含)前登記注冊的汽油車。

  (二)20121231日(含)前登記注冊的柴油車(符合國及以上排放標準的除外)。

  上述車輛不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摩托車。

  二、限制通行區域

  (一)以蘇州界以北、312國道(不含)以西、342省道(不含)以南、常州界以東、太湖以北合圍的范圍,其中不含S19環太湖高速。

  (二)錫澄路(不含)、堰新路(不含)、惠山大道(含)、金惠路(不含)等構成的環線以內道路。

  三、限制通行時間

  每日7時至21時。

  四、違反上述規定在禁止行駛的區域、時段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反禁令標志依法予以處罰。

  五、本通告自202211日起施行。2016824日發布的《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污染排放機動車限行區域的通告》(錫政告〔2016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附件:無錫市區高排放機動車限制通行區域示意圖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21115

  (此件公開發布)

責編: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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