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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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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1-18 10:17:55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無錫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產業強市戰略,精準分析和研判工業經濟發展趨勢,推動工業企業提高資源集約利用水平,加快轉型升級步伐,提升無錫工業企業經濟發展質量效益,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開展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評價工作的實施意見》(錫委發〔2017〕6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用于評價工業企業在資源集約利用及科技創新、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誠信經營等方面的綜合表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工業企業綜合評價的指標體系設定、分類評定、結果發布等。
第四條 本評價辦法實施主體為各市(縣)、區政府,負責對所轄區域工業企業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章 指標體系
第五條 評價范圍。全市范圍內除電廠、燃氣、給排水、垃圾焚燒、污水處理等特殊類型企業以外,分階段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實際占地3畝以上規模以下工業企業開展評價,穩步推進,逐步擴大范圍,最終實現工業企業全覆蓋。
第六條 評價指標和權重。評價指標和權重按照規模以上企業與規模以下企業分別設置。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為:畝均稅收 40%,單位能耗銷售收入15%,單位能耗稅收15%,畝均銷售收入20%,單位主要污染物稅收10%。前兩項指標和具體權重為固定指標,不可調整,后三項指標及具體權重各市(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
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為:畝均稅收 70%,單位電耗銷售收入30%。前一項指標和具體權重為固定指標,不可調整。后項指標各市(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增調。
綜合素質加減分指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創新能力、社會貢獻等方面。
第七條 基準值。
?。ㄒ唬└鞯貐^各項指標的基準值由各市(縣)、區按評價指標分別確定。
?。ǘ﹩挝恢饕廴疚锒愂罩笜嘶鶞手蛋丛撌校h)、區評價年度最高值確定。
?。ㄈ┢渌笜嘶鶞手蛋丛撌校h)、區該項指標評價年度平均值2倍左右確定,基準值根據發展情況每年可進行調整。
第三章 指標定義及計分方法
第八條 指標定義。
?。ㄒ唬嶋H占地面積。指年度統計報告期末企業實際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積。“一地多企”,應將該宗土地上所有租賃企業的調查數據匯總后,歸入到該宗土地使用人,以宗地使用權人作為評價對象;“一企多地”,應將相應土地和其他數據合并計算。
?。ǘ┥陥箐N售收入。指企業在稅務納稅申報系統中申報的所有銷售收入。
?。ㄈ嵗U稅金。指企業評價年度在轄區實際繳納入庫且與持續經營有關的增值稅(實際入庫數+免抵調庫數-出口退稅以外的其他退稅數)、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
?。ㄋ模┛傠姾?。指企業生產和非生產活動用電量。
?。ㄎ澹┠芎目偭?。指工業企業在工業生產中消耗的能源總量,包括工業生產活動中作為燃料、動力、原料、輔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產工藝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轉換的能源,以及非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能源。
?。┲饕廴疚锱欧趴偖斄?。指化學需氧量、氨氮、重金屬(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五項指標污染物當量數之和。
污染物當量數=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當量值。
第九條 計算公式。
?。ㄒ唬┊€均稅收(萬元/畝)=實繳稅金/實際占地面積
?。ǘ┊€均銷售收入(萬元/畝)=申報銷售收入/實際占地面積
?。ㄈ﹩挝荒芎亩愂眨ㄈf元/ 噸標煤)=實繳稅金/能耗總量
?。ㄋ模﹩挝荒芎匿N售收入(萬元/噸標煤)=申報銷售收入/能耗總量
?。ㄎ澹﹩挝浑姾匿N售收入(萬元/千萬時)=申報銷售收入/總電耗
?。﹩挝恢饕廴疚锒愂眨ㄈf元/當量)=實繳稅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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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計分方式。綜合評價基本分為100分,按照每個指標的權重確定各評價指標基本分。
?。ㄒ唬﹩挝恢饕廴疚锒愂罩笜?。最高得分不超過基本分。有主要污染物當量數據的企業,按評價值除以基準值再乘以基本分確定。沒有主要污染物當量數據的企業,有稅收數據的得基本分,沒有稅收數據的得零分。
?。ǘ┢渌u價指標。為避免某項指標波動過大對企業評分產生太大影響,評價時某項指標評價值取該企業3年平均值(即企業單項指標得分= ),企業單項指標得分最高不超過該項指標權重分的1.5倍。
?。ㄈ┚C合素質項目及加分。綜合素質項目加分,最高不得超過10分。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加分項目。
規模效益:列中國企業500強、中國制造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加2分;獲中國工業大獎的加2分;列全市納稅前30強的加1分。
創新能力:獲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研究生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加 2分;承擔國家級重大項目的加2分。
發明專利:近 3 年內獲得有效發明專利的加 0.5 分,有效發明專利數超過5個的加1分。
品牌質量:獲中國馳名商標的加1分,獲江蘇省著名商標、江蘇名牌的加 0.5 分;獲中國質量獎的加 2 分,獲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加 1 分,獲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加 0.5 分;作為第一起草人制訂國際標準的加 2 分,國家標準的加 1.5 分,參與制訂國際標準的加1分、國家標準的加0.5分。
第四章 評價分類
第十一條 根據企業資源利用綜合評價得分情況將企業劃分為“4+T”類,即:
?。ㄒ唬〢類為優先發展類,指資源占用產出高、經營效益好、稅收貢獻大的企業。具體標準為:綜合評價得分列所在市(縣)、區前20%的規模以上企業及列前10%的規模以下企業。
?。ǘ〣 類為支持發展類,指資源占用產出較高、經營效益較好,但轉型升級發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的企業。具體標準為:綜合評價得分列所在市(縣)、區20%-80%之間的規模以上企業及列10%-60%之間的規模以下企業。
?。ㄈ〤 類為提升發展類,指資源利用效率偏低、綜合效益不佳,需要進行重點幫扶、倒逼提升的企業。具體標準為:綜合評價得分列所在市(縣)、區80%-97%之間的規模以上企業及列60%-95%之間的規模以下企業。
?。ㄋ模〥 類為限制發展類,指發展水平落后、綜合效益差、需要重點整治的企業。具體標準為:綜合評價得分列所在市(縣)、區后3%的規模以上企業及后5%的規模以下企業。
?。ㄎ澹㏕ 類為暫不評價類,主要為新投產企業和初創期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電廠、燃氣、給排水、垃圾焚燒、污水處理等其他特殊類型企業。
各類型企業劃分標準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各地區可根據情況進行特殊處理:
?。ㄒ唬┊€均稅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業原則上不得被評為A類企業。
?。ǘ┥夏甓燃夹g和設備投入超3000萬元的企業原則上不評為C、D類。
?。ㄈ┥夏甓榷愂帐杖氤?000萬元的企業原則上不評為C、D類。
?。ㄋ模υu價當年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社會穩定、嚴重失信等重大責任事件和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企業信用基準評價為C類和D類),在績效評價時不得評為A、B類。
?。ㄎ澹┳赓U廠房用于工業生產的企業原則上并入出租方進行評價。對于租賃廠房用于工業生產的企業如果愿意參與資源利用績效評價的,可向所在地政府申請參與評價。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對綜合評價分類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供地、用電、用水、排污權和價格核定、信貸,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管理等實施差別化政策,由相關部門制定相應政策和操作細則,各市(縣)、區具體組織實施。
對A類企業:加大扶持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資源需求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B類企業:加大服務力度,在政策扶持、要素資源需求上給予適當支持。對C類企業:加大幫扶力度,積極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分析診斷,指導其加快完成轉型提升,在政策扶持、要素資源需求上適當限制。對D類企業:加大重點調控和監管力度,依法依規提高資源要素使用成本;加強能耗排污、稅收稽查、“打非治違”、產品質量等專項執法力度。
對T類企業:T類企業中的新投產企業,要每年進行評估,對其投入和產出情況進行跟蹤反饋。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評價分類工作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和指導,以各市(縣)、區為主體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評價工作含數據采集、數據核對、分類評價、結果公示和發布等步驟。數據采集、數據核對和分類評價依托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系統平臺進行。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內完成。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調整企業分類。評價結果由各市(縣)區對外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應建立評價結果公示、投訴受理、糾錯等制度。評價過程中,應向企業發放“企業評價報告”。因客觀原因造成分類有誤、評價遺漏的,由企業申請,經鎮(街道)審核,各市(縣)、區核實后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任何個人或組織均可舉報綜合評價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或對綜合評價結果提出異議。
第十九條 開展綜合評價工作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 增強綜合評價工作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意識。所有人員均需履行保密責任,在公開發布綜合評價結果前,一律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相關部門未經允許,不得使用綜合評價數據或發布相關信息。對在工作中違反紀律規定的人員及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根據試行中出現的新情況定期修訂完善。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價實施細則,并報市工業企業資源利用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編: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