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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年07月25日 文字大?。? [ ] 瀏覽次數:

文號 錫政發〔2016〕124號
制發機關  無錫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6-07 16:58:36
文件狀態 執行中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設立門檻,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15〕11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應當遵循簡政放權、依法行政、統一規范、高效便捷、統籌兼顧、放管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形式審查。

  住所(經營場所)具備特定條件并經檢查驗收或者許可方可營業或者投入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下列區域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

 ?。ㄒ唬┦校h)、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授權的部門指定的集中辦公或者住所托管的場所;

 ?。ǘ┢髽I孵化器、商務秘書公司等企業受托管理的場所;

 ?。ㄈ┤屉娮踊怯浽圏c地區。

  前款所稱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是指市場主體在辦理登記時,只需自行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地址、聯系人、所有權人、法定用途、有關情況說明等基本信息。

  第六條 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的,其擬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房屋信息應當事先由該區域的管理機構到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將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以下簡稱“住用商”),但是首次設定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ㄒ唬儆跀祿幚?、動漫游戲開發、文化創意、工業設計、軟件和信息服務、網絡技術、翻譯服務、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股權投資、咨詢策劃、商務秘書、咨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的行業;

 ?。ǘ┳∷徒洜I場所分離僅作為住所登記的。

  適用“住用商”的市場主體在提交登記基本信息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經營過程中不得產生污染、噪聲等擾民行為,不得危及周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八條  “住用商”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下列行業列入“住用商”負面清單,不得將住宅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ㄒ唬┰诔鞘芯用褡≌瑓^內從事餐飲、娛樂、洗浴、網吧、培訓、五金加工等容易產生環境污染的公共服務行業;

 ?。ǘ氖挛kU化學品銷售,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

 ?。ㄈ┓?、法規禁止利用住宅經營的其他行業。

  第九條 下列建筑可以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但是經鑒定的危房和違法建筑除外:

 ?。ㄒ唬┕I廠房、倉儲建筑、商業、辦公等非住宅;

 ?。ǘ┆毩⒆≌?;

 ?。ㄈv史形成的“住用商”且不改變主營項目的;

 ?。ㄋ模┱魇辗秶鷥炔簧婕靶陆?、改建、擴建的商業用房;

 ?。ㄎ澹┤朔拦こ?、車庫和小區配套用房;

 ?。┓系谄邨l規定情形的非獨立住宅。

  申請登記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有確定的門牌號。

  第十條 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但是應當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

  市場主體住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管轄的,市場主體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使用自有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產權證,沒有產權證的,提交自有房屋的相關說明材料。

  市場主體租用他人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提交房屋租賃協議。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進行工商登記時,應當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三條 市政府組織工商、規劃、住建、環保、安監、消防等相關部門,定期對“住用商”負面清單進行清理,通過網站、媒體等向社會公示,并將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的特定條件或者須報經審批的有關要求,在政務服務中心公示。

  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審批變更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十四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投訴舉報或者履職中發現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依法及時查處。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住建、國土、公安(消防)、環保、安監等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涉及許可事項的,由負責許可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實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區域的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未盡管理職責產生負面影響的,由登記機關取消備案資格。

  第十六條  營業執照不得作為已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憑證,不得作為房屋征收和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規定的通知》(錫政發〔2014〕32號)同時廢止。

責編: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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