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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錫政辦發〔2015〕2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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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機關 |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1-12 15:06:52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無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4〕55號)和《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錫委發〔2014〕62號),設立無錫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事項相應的行政審批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市場準入,按權限組織或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查處食品生產加工的質量違法行為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原市衛生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職責,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監督管理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制訂地方性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三)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承擔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備案)職責并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分級分類監管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執業藥師注冊工作。配合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化妝品監督管理制度。
(四)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監督實施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監測工作。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推動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聯動機制。
(十)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或委托的相關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息處)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督查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行政事務;承擔部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牽頭組織提案建議辦理工作;承擔固定資產管理、公務接待、車輛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擔全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處
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交流。
(三)政策法規與科技標準處
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部門規范性文件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聽證等工作;監督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推動建立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
(四)行政許可服務處
承擔部門行政許可服務職責,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委托的其他許可服務事項。
(五)食品生產監管處
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制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
(六)食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制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監督實施。
(七)食品餐飲監管處
負責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制訂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抽檢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督指導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八)藥品生產監管處
負責生產環節藥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生產環節藥品安全形勢,制訂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監督國家藥品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標準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實施;監督管理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及市內調劑;根據委托承擔藥物研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根據委托承擔藥品注冊及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現場核查;依法監管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類藥品和藥品包裝材料及容器;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
(九)藥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流通和使用環節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流通和使用環節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藥品零售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以及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服務規定;制訂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監管年度工作計劃和專項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建立流通和使用環節藥品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
(十)醫療器械監管處
負責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環節的監管工作;負責醫療器械流通、使用環節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醫療器械國家標準和醫療器械分類規則的實施;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制訂相關制度、機制、工作計劃和日常監管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醫療器械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醫療器械臨床、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的實施;建立醫療器械風險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監督實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和召回制度,組織開展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
(十一)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負責生產環節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流通、使用環節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監督檢查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標準、管理規范;制訂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及專項整治方案;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妝品風險排查治理機制、處置突發事件。
(十二)稽查處(食品藥品稽查支隊)
負責市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稽查執法工作;組織協調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稽查執法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相關產品監督抽檢計劃;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組織推進食品藥品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測工作;負責相關投訴舉報工作。
(十三)應急處置與宣傳處
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地方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值班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監督實施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相關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輿情監測、媒體溝通等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處(交流合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考核和培訓等工作;組織藥學(藥品)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考試資格審核、培訓相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規劃財務處
擬訂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經費預算、決算;安排、管理有關項目經費;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財務及內部審計工作;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建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1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副主任)34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8名;另核市食品藥品稽查專員4名(正科職2名、副科職2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市農業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業委員會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
2.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3.市農業委員會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參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工作。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并報告市人民政府、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應立即組織檢測,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因食源性疾病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措施。
3.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的使用行為管理,以及醫療機構中與實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有關的管理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醫療機構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死亡病例、群體事件的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組織實施國家藥典。
(三)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四)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監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將監測到的違法廣告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五)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公安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建立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公安局在偵查食品藥品犯罪案件時,發現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法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處。市公安局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工作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據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七)與市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教育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學校(含托幼機構,下同)食堂及有關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監督落實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內及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市教育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學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學生群體開展健康知識、安全用藥知識的科普宣傳;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對學校衛生室藥品安全責任的落實與追究。
(八)與市城市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對食品攤販臨時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包括住宅小區)擺攤經營行為進行管理,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的食品攤販依法取締、疏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加強對定點設置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責編:法制辦